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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各款規定受刑人得主動提出移監申請之情形。其中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親
    屬之資格條件,受刑人親屬如有數人者,得僅其中一人符合條件,該受刑人即得
    向監獄提出移監之申請。
二、第二項各款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受刑人得主動提出移監申請之資格條件,避
    免受刑人頻繁申請移監致監獄不易辦理各項處遇計畫。
三、第三項規定有關移入監獄所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推廣教育或職業訓練之招
    生及視同作業之遴選資訊,監獄應於以適當方式公開,俾使受刑人知悉,並得在
    期間內依法定程序申請移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