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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各款規定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之情形,以落實該類受刑人之處
    遇政策,並促進監獄資源利用效率。
二、考量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處遇有其特殊性及政策意涵,爰於第二項規定該
    類處遇之移監案件,優先適用其他法令。
三、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得指定監獄提供特定處遇,以達處遇專業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