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完成移監作業 後三日內,對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為通知義務,以保障受刑人權益,及避免受 刑人家屬因不知受刑人已移監致辦理接見時向隅。 二、第二項規定受刑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時之通知方式,以減少監獄逐一通知 之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