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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完成移監作業
    後三日內,對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為通知義務,以保障受刑人權益,及避免受
    刑人家屬因不知受刑人已移監致辦理接見時向隅。
二、第二項規定受刑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時之通知方式,以減少監獄逐一通知
    之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