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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考量監獄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陳報之移監案件,其移入之監獄係由受
    刑人自行指定,惟受刑人對其指定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核定容額及設施狀況等
    事項均未能預先知悉,為兼顧分監管理、便民需要及監獄設施之安全,爰於第一
    項各款規定監督機關之審查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如受刑人指定之移入監獄不符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
    時之替代處理方式。
三、第三項規定同一地區之劃分表之核定方式,以為監獄報請是類移監案件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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