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假釋審查內容應參酌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
    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內容,以綜合判斷悛悔情形
    。
二、第二項規定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應保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