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假釋審查委員應自行迴避之事項,以維持假釋審核之客觀、公平及公
    正性。
二、第二項規定受刑人應舉具體原因及事實,向假釋審查會申請特定委員迴避。
三、第三項規定由假釋審查會就受刑人申請迴避事項決議之並作成紀錄,及監獄應將
    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四、第四項規定受刑人不服假釋審查會駁回申請迴避之決定,僅得於其對實體決定提
    起復審或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五、第五項規定假釋審查會主席明知當然委員或外聘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
    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六、第六項規定迴避委員不計入該假釋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以求公允。
    但參與決議委員之人數仍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俾使假釋案審查品
    質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