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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假釋審查會開會之次數及必要時得增加開會次數,以應實務需求。
二、第二項規定假釋審查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落實假釋審核之客觀、公平
    及公正性。另對於維持或廢止假釋案件,因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確定事實,且具
    時效性,爰另定委員最低出席比例。
三、第三項規定假釋審查之投票型態及其決議方式。
四、第四項規定假釋審查會對假釋案件以外事項之決議方式。
五、第五項規定假釋審查會之相關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