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假釋審查會之召集人、主席、工作人員及得列席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