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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之指派或改派方式及辦理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外聘委員任期、均無給職、解聘原因及辦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