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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有關少年矯正之執行,現行以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行之,部分已不合時
宜,亟待研修新法代之。在新法未修正公布前,有關少年受刑人假釋之實施,除相關
法令另有規定外,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以保護少年受刑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