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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監獄委託其分監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假釋案件,由該受委託機關之首長擔任假釋審
查會召集人,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