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