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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與眷屬同住之應遵行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與眷屬同住不得違背前項之應遵行事項,如有違背情事,看守所得隨 時停止,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有犯罪行為應陳報監督機關並應移送該管檢察署 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