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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本辦法與眷屬同住之定義。 二、第二項規定與眷屬同住之期間。 三、第三項規定與眷屬同住之眷屬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