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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被告獎勵之方式以及特別獎勵之種類及對象。其中第五款被告於入所
    後須滿六個月以上且最近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方符合給予與眷屬同住之特別獎
    勵之條件。
二、第二項規定獎勵之基準如附表。
三、第三項規定特別獎勵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