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被告獎勵之方式以及特別獎勵之種類及對象。其中第五款被告於入所 後須滿六個月以上且最近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方符合給予與眷屬同住之特別獎 勵之條件。 二、第二項規定獎勵之基準如附表。 三、第三項規定特別獎勵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