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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第六條至前條各款應檢附文件不備時之處理方式,以利機關為後續審
    查。
二、第二項規定第六條至前條應檢附文件之傳送方式,以達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