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得提出返家探視申請之人與方式,及機關於接獲返家探視相關文件後
    之處理程序,俾使機關得據以受理並符時效。
二、第二項各款規定不同事由返家探視之申請期間。
三、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前項所定期間以外之例外受理情形,以保留彈性。
四、第四項規定返家探視之申請次數上限,以兼顧收容人之權益及機關之行政資源運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