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得提出返家探視申請之人與方式,及機關於接獲返家探視相關文件後 之處理程序,俾使機關得據以受理並符時效。 二、第二項各款規定不同事由返家探視之申請期間。 三、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前項所定期間以外之例外受理情形,以保留彈性。 四、第四項規定返家探視之申請次數上限,以兼顧收容人之權益及機關之行政資源運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