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
被管收人之準用規定,以應其他身分之收容人返家探視之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