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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 被管收人之準用規定,以應其他身分之收容人返家探視之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