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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各款規定經核准之返家探視得取消之情形,以應外在情事變更。 二、第二項規定返家探視之取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