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收容人因返家探視所生之個人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行負擔,以 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國家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至負擔方式不以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 款為限,尚包含收容人親友自行繳納,或於返家探視地點逕為交付予機關人員代為繳 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