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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收容人因返家探視所生之個人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行負擔,以
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國家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至負擔方式不以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
款為限,尚包含收容人親友自行繳納,或於返家探視地點逕為交付予機關人員代為繳
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