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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
二、第二項規定入監調查之期間。
三、第三項規定在監複查之期間。
四、第四項規定出監調查之期間。
五、第五項規定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之格式,由法務部矯正署訂定,俾使
    各監獄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