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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參酌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及監獄實務做法訂定調查之方法,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心理測驗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