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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及日本受刑人的處遇調查相關訓令
    第六條之調查項目,訂定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調查範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被告身分轉換為受刑人移送監獄執行時,監獄得向看守所調取被告入
    所調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