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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之種類。
二、第二項規定科技設備具前項數款功能者,機關得採用作為複合式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