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規定機關之科技設備相關安全管理作業,應依循資通安全管理法及法務部資訊安
全管理制度(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 ISMS )之相關
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構)或民間業者辦理相關作業。所指委由包含
以委任委託委辦,行政協助或民事上之契約關係。
三、有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之調閱、複製及其他提供或利用之存取紀錄,依本條所列
之相關規定報請首長同意後執行,並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保存,自不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