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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機關應針對所使用之科技設備訂定內部操作管理規定,以保護個人資料並確保使
用上未逾越戒護安全目的之必要範圍,以及避免對他人資料進行廣泛性蒐集、處理或
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