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監控設備儲存影音資料之保存期限。
二、第二項規定非屬影音及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項目資料之保存期限。
三、若同類資料於本條及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 ISMS)規定之儲存期限互有差異時,則以本條規定為
    優先,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