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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二、第二項規定蒐集、處理前項以外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需事先進行告知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