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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得對外出收容人使用監控設備。
二、第二項規定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
三、第三項規定設備有異常訊號時,機關應即時判讀處理。所指異常訊號亦包含訊號
    消失狀況。
四、第四項規定受監控者可拆除之狀況及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