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得對外出收容人使用監控設備。 二、第二項規定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 三、第三項規定設備有異常訊號時,機關應即時判讀處理。所指異常訊號亦包含訊號 消失狀況。 四、第四項規定受監控者可拆除之狀況及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