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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爰有關被告職業、知
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