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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依據羈押法第九條及實務運作需要,規範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範圍,爰為第一 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被告身分轉換為受刑人移送監獄執行時,看守所得一併移交被告入所 調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