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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外部視察小組依法行使機關之視察權,負使機關保障人權、匡正缺失、提升效能之任 務,倘有本條各款之情形,其信譽即遭質疑,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