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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不適任或因故無法行使職務等情形之處理方式,爰訂
    定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故出缺致前後任期不一致,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