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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一、為使外部視察小組遴聘程序及組成更加公開透明,機關應由人才庫提出擬聘名單
    ;監督機關並應將完成遴聘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名單公告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公開,以供外界閱覽,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文字酌修。
三、為促進外部視察小組組成之多元性,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自人才庫遴聘非機關
    推薦之委員比例應達二分之一,爰修正第三項規定。
四、考量外部視察小組每季皆須提出視察報告,為避免個別委員同時兼任數機關外部
    視察小組委員,造成過大負擔,而影響視察業務之執行,故個別視察小組委員至
    多不得兼任超過三個機關,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由機關考量本身需求、委員專業性及參與意願等因素,廣為徵詢,並
    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
二、第二項規定監督機關仍得綜合考量機關特性後,遴聘適當之人選,不受原機關陳
    報名單之拘束。
三、為避免性別及專業領域的單一,致使外部視察小組視察知能之侷限,爰訂定第三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