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為達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之權益等目的,於監獄及看守所外
    矯正機關就外部視察小組之實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少年矯正機關準用本辦法規定時,仍應注意少年權益之維護,如於使
    用少年之記事或照片時,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