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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仍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
相關規定支給費用。另就實地訪查部分,因非屬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所稱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應經外部視察小
組決議,做成紀錄送交機關以為依據,並由機關衡酌實際情況,覈實支給交通費,爰
訂定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