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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參酌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九條第三項:「刑事設施長官對於前
項之視察及與被收容人之面談,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日本少年院法第十條第三項
:「少年院長,應針對前項視察及與在院者之面談,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爰為本條
規定,又所謂協助自可包含會議之進行、紀錄及列席說明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