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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受理陳情之處理方式,外部視察小組應依實際運作情形綜合考量, 選擇是否就個案陳情為調查、不調查或交由機關回復陳情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