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公務機密及影響機關戒護安全之資訊外流,爰於第一項規定視察小組之保 密義務。 二、為避免個別委員藉職務之便,而蒐集與視察無關之資訊,將因執行職務所得之資 料對外出版、公開發表或其他方式處理、利用,而有損收容人利益,爰訂定第二 項之規定。 三、參酌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細則第五條訂定第三項規定,由機 關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歸檔,其中涉及隱私及個人資料部分,則應依機密檔案管 理辦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