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得擬定視察計畫,決定年度及季度業務視察之重點,並
    告知機關,以便機關安排行政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得因應特殊情事,如收容人自殺或天災事變等,而不依
    既定之視察計畫進行其視察工作。
三、為利於外部視察小組瞭解機關運作,於第三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得邀請機關人員
    說明機關實際運作,以使外部視察小組掌握事件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