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得擬定視察計畫,決定年度及季度業務視察之重點,並 告知機關,以便機關安排行政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得因應特殊情事,如收容人自殺或天災事變等,而不依 既定之視察計畫進行其視察工作。 三、為利於外部視察小組瞭解機關運作,於第三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得邀請機關人員 說明機關實際運作,以使外部視察小組掌握事件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