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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利會議運作,第一項規定除首次開會由機關長官召集外,由召集人統籌負責會
    議之召集及主持。
二、第二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應開會次數,並能視實際需求召開會議。
三、為利會議順利進行,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應決定由一人暫代其職
    務,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避免天災事變、東部離島及其他必要情事,致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不便至機關
    開會,爰為第四項規定,以利外部視察小組選擇適當之開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