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會議運作,第一項規定除首次開會由機關長官召集外,由召集人統籌負責會 議之召集及主持。 二、第二項規定外部視察小組應開會次數,並能視實際需求召開會議。 三、為利會議順利進行,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應決定由一人暫代其職 務,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為避免天災事變、東部離島及其他必要情事,致使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不便至機關 開會,爰為第四項規定,以利外部視察小組選擇適當之開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