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百十二號解釋,強制工作處分自該解釋日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力,爰刪除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準用規定。
考量受刑人及被告以外之矯正機關收容人,亦有外界送入財物之需要,爰為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