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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依據請求接見者申請之相當理由,並考量機關審核其所提之文件、接見排程、通
    知等行政作業時間之需要,於第一項規定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文件之期間。
二、依據請求接見者申請之相當理由,並考量機關查核申請資格之需要,於第二項規
    定請求接見者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