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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程序。
二、考量各機關設置通訊設備種類之情形有別,第二項規定請求接見者通訊方式之限
    制。
三、第三項規定機關應就請求接見者之條件、申請之相當理由、相關證明文件及通訊
    方式,併同機關通訊設備功能及排程、收容人矯正處遇需求及身心狀況等情形綜
    合審查之,並將許可與否、指定通訊時間及方式等事項,通知收容人及請求接見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