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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收容人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程序。
二、考量各機關設置通訊設備種類之情形有別,第二項規定收容人通訊方式之限制。
三、第三項規定機關應就收容人申請之相當理由、接見對象、相關證明文件及通訊方
    式,併同機關通訊設備功能及排程、收容人矯正處遇需求及身心狀況等情形綜合
    審查之,並將許可與否、指定通訊時間及方式等事項,通知收容人及接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