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機關已建置之通訊設備種類,並考量現代科技發展迅速,未來有引進其他適於矯 正機關收容人使用之通訊設備種類之可能性,規定機關得許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 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使用之通訊設備種 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