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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考量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亦有設置通訊設備、辦理收容
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情形,爰為本條準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