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監獄行刑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具身 心障礙情形時,機關應視其個別具體需要及機關現有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 整。本條所稱合理調整,包含申請之方式或提出期間、接見時間、次數、通訊方式等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