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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機關對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監看、聽聞、錄影、錄音及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 容之辦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