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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考量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時,人數仍受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之限制,例如
使用電話設備接見時,皆僅限一人;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時,人數仍受機關接見空間限
制,爰規定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以符實需。